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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聚焦“厂中厂”专项整治 靶向发力消除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4-01-05 19:18:29

  “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决策部署,紧扣安全发展实际,统筹推进“厂中厂”安全联合整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无锡阿尔梅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新吴区旺庄街道漓江路15号,成立于1980年04月15日,注册资本2425万美元,现有员工约75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研究、开发;片基(薄膜)产品的研究、制造和开发。公司始终秉持着“安全第一”“共建安全高品质的公司”的理念持续以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通过强化公司安全及工作环境,实现在履行工厂社会责任的同时,致力于实现构筑让员工安心的安全工厂。为维护生命通道畅通,企业从现场管理、硬件设施、应急演练三方面抓落实。

  现场管理:公司设租赁企业管理小组,抽调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成立由总经理为首的园区租赁企业管理小组,将租赁企业纳入到公司日常管理范畴。定期开展安全巡检,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示灯正常运作、每个消防栓灭火器有效。

  应急演练:组织员工开展各项应急演练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全员零距离互动、亲身实践,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自救;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吴区硕放工业园五期C13号地块,从2019年起,在硕放街道的指导及全力支持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累计拆除违建5000平方米左右,路面重新铺设混凝土地面,绿化覆盖率20%,为提升厂区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共投入数百万元。一些存在低小散、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等问题的承租企业被全面劝离清退,历经三年多的改造,厂区面貌焕然一新。

  如今走进厂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地面干净整洁、设备、机械分布错落有致、生产流程一目了然、消防器材摆放有序,设立了微型消防站。

  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对租户的管理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从消防安全、作业现场、电气设备、个人防护等方面对租户每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无锡汉华矫直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从事矫直机的生产等业务。该公司占地面积约22亩,从北至南共3栋厂房,第一栋厂房自用为装配车间;第二栋厂房分租给新吴区新天云机械厂和新吴区迈拓山机械厂;第三栋厂房分租给江苏政博钢业有限公司和无锡市烨胜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汉华矫直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生产车间存在车床旋转部位、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等多条事故隐患,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该单位虽与4家承租单位均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无锡汉华矫直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6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无锡宝顺手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使用自有2100平方米厂房从事手套的制造,并将厂房一楼部分场地出租给无锡键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机加工生产、厂房北侧辅房出租给无锡鑫鼎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事废金属回收。

  2023年1月4日,无锡宝顺手套有限公司一楼北侧辅房内发生火灾,火灾原因为无锡鑫鼎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李某使用液化石油气PG电子、氧气对废钢板进行热切割时,火花引燃沙发。经查,无锡宝顺手套有限公司与上述两家承租单位仅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无锡宝顺手套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0.9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qxmhjgc.com